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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立法最后冲刺 代表呼吁勿让中医毁于中药

2016-12-21 17:22:34    来源:每日经济新闻

我国作为传统中医药的发源国,却还没有专门的中医药法律。2015年12月21日,我国首部中医药法草案正式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2016年12月19日,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这意味着从草案到成为正式法律已到了最后的冲刺阶段。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分组审议中,部分委员认为草案比较完善,建议在本次常委会上进行表决。与此同时,业界也对审议中的中医药法充满期待。中国中药协会秘书长王桂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首部中医药法有望解决目前行业面临的困难,这既可以增强人们对中医药的信心,也能建立符合中医特点的准入标准,对行业发展是个利好。

经过两次审议后,中医药法草案三审稿也有多处修改。在此前的审议中,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社会公众提出,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执业时还面临困难,建议在本法中对此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盲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医疗按摩人员资格的,可以以个人开业的方式或者在医疗机构内提供医疗按摩服务。”这意味着盲人按摩执业有望获得法律依据。

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昌智建议:“关于盲人按摩的规定,建议把盲人改为残疾人,这个面可以更宽。现实中不光是盲人从事这个职业,比如肢体残疾的人也在从事按摩服务。”

在中药材方面,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流通全过程的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中药材质量安全”“禁止在中药材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规定。

对于禁止使用剧毒农药这一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姚胜在分组审议时认为,这是一个禁止性规范,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违反这一条的处罚内容,否则这个规范就不完整。

三审稿还增加了“建立健全中医药管理体系”“保护中医药管理体系”“加强少数民族医疗机构和医师队伍建设”等内容。

此外,对于各界关注的监管问题,草案三审稿中也有较多着墨。例如,第5条中对国家和地方中医药主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作出了规定。

韦飞燕表示,希望在制定配套法规实施条例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各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和范畴,甚至细化到项目上,尽量避免职责交叉造成的扯皮。

传统中药制剂备案准入需兼顾防风险

准入的问题,仍然是众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讨论的焦点之一。草案三审稿中,对举办中医诊所、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等提出备案的要求。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这是顺应中医药学术上的特点在立法方面的调整,为中医药发展从机构、人员、药物和剂型等方面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扩大了中医药服务的有效供给,顺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服务的多元化需求。不过也有委员担心放宽准入后的风险把控问题。

比如草案第14条第2款中显示,“举办中医诊所的,将诊所的名称、地址、诊疗范围、人员配备情况等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开展执业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闫小培认为,因为医疗涉及人民生命安全,建议将“备案制”改为“审批制”更为合适。

此外,也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人大代表建议,细化涉及备案的具体相关条款。例如草案第32条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不需要取得制剂批准文号。”

韦飞燕表示,这一条款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推广中药传统制剂降低门槛,出发点是好的,但同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如果中药制剂粗放使用,再通过临床反应进行检测,那么出现重大不良反应后,已经对生命造成威胁了。所以更需要科学的方法,提供安全的用药保障。“我建议在今后的实施过程中必须要完善中药传统制剂备案制的要求细则,特别是中药制剂的毒性实验管理。”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陈喜庆也表示,从医疗实践看,备案制剂的中药制剂容易出现失控的问题。建议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品种前增加几个字,把它限制在“经典处方用该处方的传统工艺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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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中医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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