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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出台

2019-03-28 09:59:38    来源: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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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医疗机构,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7日

北京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探索完善药品集中采购机制和以市场为主导的药价形成机制,降低群众药费负担,规范药品流通秩序,提高群众用药安全,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国家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按照市政府的要求,为确保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切实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以首善之区标准,严格贯彻落实试点要求,推进健康北京建设。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国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发挥各区、各单位、各部门合力作用,密切协作配合,稳步有序推进,确保试点工作在本市取得预期效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负担,确保药品质量及供应。二是坚持市场机制和政府作用相结合,既尊重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又更好地发挥政府搭平台、促对接、保供应、强监管的作用。三是坚持平稳过渡、妥当衔接,处理好试点工作与现有采购政策关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社会舆情。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本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作为药品集中采购主体,应严格按要求参加试点工作,完成承诺采购数量。鼓励其他医疗机构积极参与。

(二)药品范围

执行国家试点确定的药品范围,将中选药品统一挂网,统一调价,带量采购。其他纳入国家试点范围内的药品,经价格联动或集团谈判,对于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可作为中选药品的补充进行采购销售。

四、组织保障

在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市政府办公厅、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工作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事项,部署落实重点任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医疗保障局。

为确保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试点工作达到降药价、促改革的目的,医保、医疗、医药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联动。市医疗保障局承担制定本市落实方案、相关政策和监督实施的职责,做好采购任务分解、医保支付、结算和总额预算管理等工作;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医疗机构负责人和医务人员的培训教育,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指导公立医院改革等;市药品监管局要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督促本市中选生产企业落实停产报告措施,协助做好中选药品配送保障工作。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落实方案和配套政策,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层层压实责任,做好风险防范,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

五、重点任务

(一)分解承诺采购数量任务

参照历史采购情况,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用药结构特点和有利于建立分级诊疗制度等因素,将国家试点中选药品本市承诺采购数量任务分级分类分解至各区、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中选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签订带量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完成数量任务。北京市药品阳光采购平台及时更新中选药品信息,做好与现行网上采购药品的衔接,定期公示医疗机构采购、使用中选药品情况。

(二)加强中选药品采购和使用管理

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分配的采购任务配备和合理使用中选药品,切实保证用量,进一步降低群众药费负担。医疗机构要畅通进院渠道,将中选药品及时纳入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优化用药结构,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将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纳入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绩效考核,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院用药品种规格数量等为由限制使用。对涉及用药调整的情况,要强化临床风险评估,制定应对预案,做好物资准备和窗口引导,做好用药情况监测及应急处置,务求平稳有序。制定完善中选药品临床用药指南,要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严格处方审核和处方点评,组织开展药品临床综合评价,促进科学合理用药。

(三)确保药品质量和供应

加大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的现场检查力度,通过增加药品抽验频次,增强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强化对重点配送企业库存情况监测,加强对本市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的全链条质量监管。遇突发质量和供应问题时,采取必要的应急保障措施。本市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要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中选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定具有配送能力、信誉度好、覆盖机构多的药品经营企业,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中选药品配送工作;为保障偏远地区医疗机构中选药品及时配送,各区可选择辖区有配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协助配送。

(四)保证及时结算药款

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应按合同规定与企业及时结算,原则上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医保基金按合同约定采购金额的5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配套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查不按时结算问题,督促医疗机构按期支付药款。

(五)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

探索医保支付与采购协同机制,一方面,对通用名属于《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中选药品,以集中采购中选价作为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价格高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适当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价格低于中选价格的同通用名未中选药品,以其实际价格作为该通用名药品的支付标准,参保人员的自付比例不变。另一方面,在总额预算基础上,完善激励约束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引导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六、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19年1月—2019年3月)

出台本市落实方案,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完成中选药品挂网、其他品种价格联动;制定发布带量采购任务分解方案,签订带量采购协议;制定药品质量供应、药品使用管理等政策要求;出台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改革措施。加强医师和药师宣传培训,做到机构全覆盖、人员全培训,强化合理用药意识,提高医务人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二)实施阶段(2019年3月—2020年3月)

2019年3月23日本市全面执行国家试点结果和配套政策,采购周期为1年。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监测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医疗机构药品承诺采购量完成情况及中选企业供应情况的督导,确保采购各方落实国家试点任务。

(三)总结评估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3月)

在监测基础上,对减轻患者负担,完善集中采购机制,改善行业生态,促进医改等机制和效果进行全面总结、评估和上报。同时,研究扩大试点范围的可行性,完善本市配套政策。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在北京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充分发挥各办医主体及各方医疗机构管理部门职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注重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方案,制定具体措施,明确进度安排,逐项推进落实,做到有布置、有督查、有结果。

(二)做好应急和风险防控

药品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各区、各部门要认真梳理可能出现的风险隐患,逐项制定防范应对措施,精准把握改革的速度、力度和各方的承受度,一旦出现问题,做到及时有效应对,确保试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三)做好患者引导和舆情应对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全面加强医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做好患者政策解释与用药引导,逐步向患者树立合理的用药理念与习惯。同时,要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舆情应对,合理引导社会舆论与预期,形成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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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药品采购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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