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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发布关于扶持全省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2018-07-25 15:02:45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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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展壮大贫困地区龙头企业,延长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共享利益链,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稳定脱贫,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思路

紧盯产业扶贫任务,紧扣牛、羊、菜、果、薯、药等特色优势产业,采取“企业+合作社+农户”模式,通过统一良种供应、统一技术服务、统一订单销售,建设中药材、马铃薯标准化生产示范基地、果品蔬菜产业园、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等,推动优势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实现区域化布局和规模化生产,发展一批产业链条长、产品附加值高、市场竞争力强、品牌影响力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销售的全面对接和省级龙头企业对贫困县的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一)培育壮大一批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支持具备条件的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增强发展实力。

(二)引进一批龙头企业。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国内外大型龙头企业投资建厂,兼并重组当地中小企业,流转农村土地建设原料基地。推广外引龙头企业“轻资产”模式,按照政府、社会资本或银行贷款、企业自筹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

(三)组建一批龙头企业。在不具备培育和引进龙头企业条件的地方,结合农村“三变”改革,推广“国有化农发公司+合作社+农户”运行模式,支持贫困户根据个人意愿,以土地经营权、贴息贷款、互助资金、帮扶资金、自有资金等作为股金入股企业或合作社,年底实行保底分红。

(四)做大一批专业市场。推动贫困地区农产品产地专业批发市场或物流中心升级改造,加快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农产品集散中心、价格形成中心和物流加工配送中心。完善冷藏储运、加工运输和配送等冷链设施与设备,形成产地市场和销地市场相匹配、竞争有序、制度完备、业态多元、互动高效的特色农产品市场体系。举办多种形式的展示展销活动,促进农产品农超、农社、农校、农医、农企对接,开拓京津冀、珠三角和长三角区域市场。

(五)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发挥政府的组织和调控作用,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支持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建立多种形式的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龙头企业将贫困村、贫困户纳入生产体系,提供种子、种苗、种畜和技术服务,在贫困村建立生产基地。支持龙头企业与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签订订单,以保底价收购农产品。支持龙头企业为贫困户贷款提供担保或统贷统还,为贫困户提供信贷资金。支持龙头企业为贫困户提供资金管理服务,帮助贫困村建立专业合作社,吸收贫困户入社。支持龙头企业优先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为贫困户提供稳定的就业渠道。支持龙头企业流转或者吸纳贫困户承包地入股,贫困户获取流转费收入或入股分红。支持贫困户以财政到户扶持资金或自有资金入股龙头企业,实现保底收益或分红。

三、扶持措施

从企业融资、用地、用电、税收、科研、市场营销、人才建设等关键环节入手,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和先建后补等方式,支持龙头企业设备改造、产能扩建、标准化基地建设、技术创新、品牌培育等。

(一)财政扶持。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按照“在每个贫困县每个特色产业至少培育1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目标,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发挥农业保险对产业脱贫的兜底作用,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

(二)金融支持。加强银政、银企合作,特色产业发展贷款全部用于发展农村富民产业和县域经济,积极支持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具备一定规模、对农民增收有较强带动作用的企业。充分发挥甘肃金控集团和各级农业担保公司的作用,优先为龙头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缓解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难问题。

(三)用地优惠。在不占用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将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省里每年为每个深度贫困县专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1000亩的指标要优先保障农业企业用地。对以农林牧渔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办理征用土地手续后,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现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实际不低于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企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作为农用地,不属于永久性农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筑物,其用地可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电价支持。2020年底前,对农业主管部门认定的农业扶贫产业龙头企业(不含农业排灌用电),以其2016年实际生产用电量为基数,对其新增生产用电量电价在现行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0.1元。农业、林业培育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服务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均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五)税收优惠。农业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企业生产和销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企业按照12%的扣除率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涉农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六)改善基础设施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实施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等项目,切实改善生产设施条件。凡在产业园区、集中区等投资新建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县级政府负责“七通一平”(水、电、气、路、通讯、宽带、闭路电视畅通及场地平整),并完善相关配套基础设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21日

 

标签:
扶贫企业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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