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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申报工作的要求

2019-06-10 11:59:26    来源: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局机关相关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分局,各医疗机构:

为加强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满足临床使用,依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京药监发〔2006〕4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北京地区持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配制地址经批准变更的,应按本通知要求申报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变更配制地址。

二、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申请人应当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报送相关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的申报资料要求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其他”项执行,应提交的药学研究资料包括:工艺研究资料(包括工艺对比、工艺验证)、质量研究资料(包括质量标准、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及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书)、稳定性试验资料。其中,变更前后配制工艺、主要工艺参数等基本一致的,可减免稳定性研究资料(无菌制剂除外)。具体要求详见“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药学研究资料申报要求”(见附件)。

变更配制地址同时涉及配制工艺、质量标准等其他事项变更的,还应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相应补充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四、变更前配制地址相同的多个制剂品种集中变更至同一新的配制地址时,在控制质量安全风险、保证制剂质量的前提下,医疗机构可按照剂型、配制工艺、生产线、检验方法全覆盖的要求,每种情形选择1-2个代表品种进行集中研究,并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要求提出申请。同情形且变更前后配制工艺、主要工艺参数等基本一致的其他拟变更品种(以下简称被代表品种),可减免工艺验证资料、质量研究的试验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不再进行注册检验。

无菌制剂集中变更配制地址的,应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要求,逐品种进行研究,并提交申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五、不在配品种申请变更配制地址的,仅需提交不配制使用承诺书。该类品种变更配制地址获得批准后不得配制使用,待恢复配制前,须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其他”项提出补充申请,已有代表品种的,按照本通知被代表品种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无菌制剂及无代表品种的根据本通知第三条有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配制使用。

特此通知。

附件: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药学研究资料申报要求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5日

附件: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药学研究

资料申报要求

一、药学研究资料申报要求

医疗机构制剂变更配制地址,应提交的药学研究资料包括工艺研究资料、质量研究资料、稳定性试验资料。具体要求如下:

(一)工艺研究资料

工艺研究包括工艺对比和工艺验证。应对品种的配制规模、配制工艺、工艺参数等进行研究验证,确认变更前后的一致性。

1.工艺对比。列表对比配制地址变更前后处方、工艺、工艺参数、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等的一致性,以及新配制地址配制规模的匹配性;提供制剂的配制工艺流程图和配制工艺规程;变更过程中因配制设备升级而造成的工艺或工艺参数的调整,应以不导致药用物质基础的改变为前提。

2.工艺验证。结合品种特点和变更因素制定品种变更配制地址工艺验证方案,对每个品种连续生产的3批产品进行工艺验证,评估配制工艺的重现性和变更前后的一致性,形成《XX品种变更配制地址工艺验证报告》。

(二)质量研究资料

提供变更前后制剂质量的对比研究资料,包括:

1.提供质量标准,并选择能充分反映制剂质量的指标,与原配制地址的样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以表格方式列出变更前后各1批样品的质量对比研究数据,分析变更前后的制剂质量的可控性;

2.采用新配制地址样品对影响制剂质量的关键指标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如含量测定方法的重现性、回收率、耐用性等;对比变更配制地址前后的药材、原辅料、包材的来源和质量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质量标准。

3.提供1批样品自检报告书。

(三)稳定性研究资料

应提供6个月的加速试验和不少于6个月的长期试验资料,必要时提供变更前后稳定性研究的对比资料。

变更前后处方、工艺、主要工艺参数、辅料及直接接触制剂的包装材料等基本一致的,可减免稳定性研究资料(无菌制剂除外),制剂有效期以原批准效期为准。申请人应针对变更前后一致性进行说明,并提交后续稳定性研究承诺书。补充批件明确“申请人应进一步开展稳定性研究,如发现样品质量发生显著变化,申请人应主动采取处置措施”等内容。

如涉及工艺、辅料等事项改变的,应同时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有关要求提交相应申报材料。

二、多品种集中申报的药学研究资料要求

变更前配制地址相同的多个制剂品种集中变更至同一新的配制地址时,医疗机构可按照剂型、配制工艺、生产线、检验方法全覆盖的要求,每种情形选择1-2个代表品种,对变更前后的配制工艺、产品质量等进行对比研究,形成研究报告,供同情形拟变更品种提交补充申请时参照使用。无菌制剂集中变更配制地址的,不得选择代表品种,应逐品种按照上述申报要求进行研究,提交申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代表品种选择

代表品种应与被代表的品种具有相同剂型、生产线、生产设备和工艺路线,同时还应在检验项目、方法和检验仪器设备方面具有一定的代表性。通过对拟变更配制地址品种的工艺路线、检验项目等关键信息进行汇总分析,申请人选出代表品种,形成《配制地址变更代表品种选择报告》。

(二)代表品种申报要求

代表品种应按照上述药学研究资料申报要求执行。

(三)被代表品种申报要求

被代表品种(无菌制剂除外)随代表品种“打包”一并申报,分为在配和不在配两种情形。

1.在配品种申报要求。

(1)工艺研究资料

对比变更前后处方、工艺、工艺参数、主要生产设备和设施等的一致性,提供制剂的配制工艺流程图和配制工艺规程。

(2)质量研究资料

提供质量标准,对1批产品进行全检,提供自检报告。

(3)稳定性研究资料

同代表品种申报要求。

(4)配制地址变更系统评估报告

该类品种申报资料中应提供《配制地址变更代表品种选择报告》、《XX品种变更配制地址工艺验证报告》。具体模板附后。

2.不在配品种申报要求。

不在配品种,需提交不配制使用承诺书,无需提供药学研究资料。该类品种变更配制地址获得批准后不得配制使用,待恢复配制前需按照《北京市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附件2“其他”项提出补充申请,已有代表品种的,按本资料要求中“在配品种”要求提交申报资料,无代表品种的按照第一条申报要求提交申报资料,获得批准后方可配制使用。

(四)关于品种注册检验

北京市药品审评中心在研制现场核查时,对代表品种进行1批样品抽样,送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实施制剂的注册检验。对被代表品种不进行注册检验。

附表1

XX品种变更配制地址工艺验证报告

样稿与要求

一、工艺验证总结

应对工艺验证情况进行总结。简述变更后进行的工艺验证概况,如时间、批数、批号、批量、关键工艺等,证明变更后产品质量属性在整个工艺中处于受控范围内,并具有较好的工艺稳定性。

二、配制设施设备

应对变更后配制设施设备情况进行总结。重点关注对变更后配制设施设备的性能、工作原理、生产能力、生产厂家及型号等与配制工艺的匹配性。

三、配制工艺验证

应对变更后连续的3批工艺验证情况进行总结。通过工艺验证确认影响产品质量的关键工艺步骤及可接受的操作范围等,说明变更前后工艺参数的对比情况及变更后工艺参数的确定依据。具体内容如下:

1.关键工艺步骤和工艺参数;

2.关键工艺参数的可接受范围;

3.中间品检验情况,包括取样节点、取样要求及检验标准;

4.汇总验证批次的样品情况,包括:批号、批量、配制时间及地点、收率、关键工艺参数值。示例如下:

工艺验证数据汇总表

712

四、验证批配制记录

将验证批配制记录复印件附后。

附表2

配制地址变更代表品种选择报告

样稿与要求

一、选择依据

应简述选择代表品种的总体原则和依据。

二、代表品种信息

应对拟选定的代表品种信息进行汇总,包括该品种的基本信息、工艺研究和质量研究情况总结。

三、被代表品种信息

对拟被代表品种的信息进行汇总,应包括以下信息:品种名称、批准文号、规格、剂型、拟定批量、生产线、生产设备、是否在配、关键工艺及工艺参数可接受范围。

四、代表性可行性分析

应重点突出代表品种相对于被代表品种,在配制工艺和质量控制方法方面的代表性、覆盖性。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总结分析:

1.生产线情况总结。

2.生产设施设备情况分析。

3.工艺路线代表性分析。

4.质量控制项目总结分析。

5.检验方法和设备仪器情况分析。

五、结论

明确选定代表品种结论,总结对比研究情况,阐明代表品种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印发

 

标签:
医疗变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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