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茜草性状不合格,木瓜不符合炮制要求,广西2家药企被处罚款2万多!

2020-04-16 15:48:23    来源:广西药监局

11

当事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

联系地址:陆川县珊罗镇六燕村(县北部工业园区)

案件来源

在2019年度广东日常监督抽验中,湛江市麻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11日对湛江麻章博爱医院的茜草(批号为180901,生产单位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抽样,2019年10月25日,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0561)显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批号为180901茜草检验结果:【检验项目】项【性状】不符合规定(少量为茜草科植物茜草的地上部分),【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浸出物为7.1%)。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180901茜草,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结果【检验项目】项【性状】不符合规定(少量为茜草科植物茜草的地上部分),【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浸出物为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数量为35.0kg。销售35.0kg,销售价格46.0元/kg,销售总金额1610.0元。本案销售茜草(批号为180901)的违法所得为1610.0元,货值金额为1610.0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我局认为广西蓝正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批号为180901茜草,经湛江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20190561)检验结果【检验项目】项【性状】不符合规定(少量为茜草科植物茜草的地上部分),【浸出物】不符合规定(浸出物为7.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茜草(批号为1809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销售劣药茜草(批号为180901)违法所得壹仟陆佰壹拾元(¥1610.0);

二、并处劣药茜草(批号为180901)货值金额壹仟陆佰壹拾元(¥1610.0)2.5倍的罚款,即肆仟零贰拾伍元(¥4025.0)。

以上罚没款合计:伍仟陆佰叁拾伍元(¥5635.0)。

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2

当事人: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药品生产许可证》

联系地址:广西玉林市经济开发区燕京路2号

案件来源

在2019年度广西日常监督抽验中,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在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抽样检验其生产的木瓜(批号为190501),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343)检验结果【性状】具木瓜的性状特征,但不符合饮片的炮制要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修正,下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0501木瓜,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检验结果【性状】具木瓜的性状特征,但不符合饮片的炮制要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入库木瓜(批号为190501)290.5kg,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取样1.5kg,销售289kg,销售价格20.80元/kg至110.00元/kg不等,召回229g,实际销售60kg,因此,货值金额为10961.30+10961.30÷289×1.5=11018.20元,违法所得为10961.30-9171.2=1790.10元。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我局认为广西草本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批号为190501木瓜,经玉林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P20190343)检验结果【性状】具木瓜的性状特征,但不符合饮片的炮制要求(不符合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药品依法按劣药论处。当事人生产销售劣药木瓜(批号为19050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劣药木瓜(批号为190501,含留样)229.5kg;

二、没收销售劣药木瓜(批号为190501)违法所得壹仟柒佰玖拾元壹角(¥1790.10);

三、并处劣药木瓜(批号为190501)货值金额壹万壹仟零壹拾捌元贰角(¥11018.20)一倍的罚款,即壹万壹仟零壹拾捌元贰角(¥11018.20)。

以上罚没款合计:壹万贰仟捌佰零捌元叁角(¥12808.3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国库帐户。缴纳罚没款请到南宁市怡宾路6号我局政务窗口43号窗办理,也可以由窗口工作人员预录信息,形成电子缴费二维码后发送给当事人缴款 (我局政务服务窗口联系电话0771-5595695)。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标签:
茜草抽检处罚
横幅微信扫码关注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为您推荐

最新供应
查看更多
最新求购
查看更多
右侧乡村振兴
您正在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版本过低,在本页面的显示效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升级到 Internet Explorer 8 以上浏览器: Firefox / Chrome / Safari / Ope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