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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物价局新规:医保等目录外中药饮片均由市场定价

2015-01-20 00:00:00    来源:南报网

近日,江苏省物价局下发《关于改进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通知》,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只对列入《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符合《中国药典》及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常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大部分中药饮片价格

为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进一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只对列入《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报销范围,且符合《中国药典》及江苏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要求的常用中药饮片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中药饮片实行市场调节价。

下放政府指导价管理权限

按简政放权要求,合理设置省市县三级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权限,省物价局负责制定中药饮片价格管理政策、原则和办法,省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确定本地区中药饮片价格管理的具体品种,省辖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当地中药饮片销售的最高零售价格。

改进、细化中药饮片作价方法

价格主管部门要提高成本审核、价格制定的合理性,结合生产企业成本的变化规律对成本数据进行分类核算并予以量化。核算中药饮片出厂价格时,应当考虑原药材的类别、等级及炮制工艺的复杂程度,根据行业平均水平设置原药材最高损耗率及部分成本项目标准最高额(率),包辅材料、检验费用、期间费用等按实际费用计入定价成本。在核算成本过程中未达到标准额(率)的,以实际耗用费用计入定价成本。

省物价局根据中药饮片生产经营状况、市场供求和价格行情变化等因素,制定并适时调整有关费率,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不突破省定标准下制定具体标准。

建立反映市场供求的中药饮片价格动态调整制度

为使中药饮片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和成本变化,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的中药材、中药饮片价格进行采集、分析,并建立中药饮片价格信息平台,结合价格变化情况对政府指导价管理的中药饮片实行价格联动。各地应先行探索联动的具体办法包括关联指标的设置、调整周期等,省物价局在条件成熟时将出台实施办法。

建立反映质量差异的中药饮片差别定价制度

为促进中药饮片质量提高,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在建立评审方法、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制定评审指标的基础上,对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质量明显优于其他同类品种的中药饮片试行开展差别定价工作,体现优质优价,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引导和调节功能。

加强中药饮片价格行为监管

中药饮片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等药品经营单位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示中药饮片的实际零售价格及相对应的具体规格、产地,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执行中药饮片加价率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超加价率销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超过规定加价率销售、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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