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食药监药流〔2018〕11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 为切实做好废弃药品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非法流弊事件发生以及对环境造成污染,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废弃药品处置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废弃药品是指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被污染、不合格的药品,以及按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确定的假劣药品,或者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03类别的危险废物。 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根据“谁产废、谁处理”的原则,做好本企业废弃药品的集中贮存、保管、处置工作,向环保部门申报废弃药品的种类、品名、产生量、贮存、处置情况,同时抄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将废弃药品交具备处置废弃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进行处置,保证废弃药品不流入社会和污染环境。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自建无害化处置设施,应通过环保部门的环评审批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方可自行处置废弃药品。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过期、失效、变质等废弃药品的处置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查处没收的假劣药品,以及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等公益活动中回收的废弃药品,应按危险废物管理要求交具备处置废弃药品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机构处置,各级药品监管部门按规定做好年度废弃药品处置财政预算编制工作。 五、废弃药品未按照《药品管理法》《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及其有关规定进行集中贮存、保管及无害化处置的,相关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处理。 六、各地药品监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积极宣传家庭废弃药品的正确处理方式,与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加强沟通协作,规范家庭废弃药品的分类、收集活动,确保不被非法回收利用。 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疫苗等药品在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废弃药品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环境保护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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