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执业药师“挂证”是指执业药师向药店转让、借用(租用)其《执业药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但并不以执业药师身份在岗履职,是一种严重的失信行为。 “挂证”的执业药师没有发挥应尽的药学服务作用,没有指导公众合理用药。 “挂证”行为破坏了国家认证资格的严肃性,扰乱了药品流通行业秩序,抹黑了执业药师的职业荣誉。 近日,江苏省镇江市食药监局制定了《镇江市药品流通企业信用建设和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的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
查实“挂证”上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工作方案》明确建立包括执业药师个人基础信息、年度执业信息、监管信息等在内的执业药师信用档案。 并要求各经营企业于5月底前上报驻店执业药师个人基础档案材料;6月-11月期间,各辖区局对辖区内企业及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的执业药师建立诚信档案,录入执业药师相应信息数据,并进行挂证执业药师核查。 在《工作方案》中,镇江市食药监明确指出:“在各药品经营企业上报的驻点执业药师个人基础档案信息中,如发现药品经营企业有挂证现象,由市食药监局上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 药监此前要求,凡查实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挂靠兼职的,将被撤销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对该执业药师持有的《注册证书》予以注销。 注意,镇江市这次不是注销执业药师的《注册证书》,而是直接吊销其个人执业药师执照。相比于以往,惩罚力度大增。 多部门多地集中整治 实际上,镇江市食药监的做法非首例。 早在2016年,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通过建立执业药师信用档案,打击“挂证”行为。 执业药师个人执业有关事项、执业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规违约行为等重要信用信息均被纳入信用档案,进行记分管理。注重在监管中对执业药师进行量化跟踪考评,随事随记,真实反映其履行诚信义务的情况。 今年,同样隶属江苏省的宿迁市印发《宿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信用2018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推行“信用+执业药师”监管。加强对全市执业药师个人信用记录的管理,出台宿迁市执业药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制定信用承诺书文本,建立执业药师个人信用档案。 4月25日,广东省清远市药监局发布2018年第1号撤销GSP认证证书公告。一药店仅因药师挂证,就被依法撤销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按相关法规,药商GSP证被撤销后,至少有半年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可重新申请,整改不合格,那将无法再持续经营了。 此外,4月15日广东省发布《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执业药师等药学技术人员“挂证”,无法在职在岗履行处方审核、药学服务及质量管理等情形的,将按规定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 为落实国务院要求,2017年4月,人社部印发《关于集中治理职业资格证书挂靠行为的通知》,部署打击药品流通等领域职业资格证书挂靠问题。 2017年年底,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公布《关于药品经营企业中执业药师“挂证”行为检查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190号)》。 通告曝光65位“挂证”人员,并要求所在省执业药师注册机构依照相关规定收缴其注册证,并注销注册、对外公示。 随后,安徽、江西、福建、江苏、辽宁,陕西、河北、山西等8省也相继曝光执业药师“挂证”情况。 可见,从纳入药品安全黑名单、撤销药品经营企业GSP,到曝光个人信息、直接吊销个人执业药师执照,打击挂证手段再升级。 四方面着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014年,国务院出台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为了更好的发挥社会信用体系的作用,国家发改委和有关部门,在税务、工商、法院执行、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包括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领域,建立了30多个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 在今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期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张勇在记者会上针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了相关回应。 在信用信息共享方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建成,到目前为止发改委已经和44个部门、所有的省区市以及60多家市场机构建立了互联互通,实现了信息披露、信息公示,以及异议处理和联合惩戒等功能。 在执业药师信用信息共享方面,据执业药师认证中心有关报道显示,此前已有29个省(区、市)使用全国执业药师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的使用有利于打破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地区间信息壁垒,实现全国执业药师注册数据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发改委将在以下四个方面着力 1、不断健全完善法规制度、标准体系 因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的对象最终是人、是企业,所以一定要准确。要准确就要靠法规、制度、标准来保证。 2、进一步提升信用信息共享公开水平 信息收集最终是为了使用,要提高信用信息共享和公开的水平。到目前为止,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经完成一期工程建设,现在正在积极推进二期工程建设。 3、加大联合奖惩力度 使失信者受到惩戒,守信者获得激励,同时会进一步规范红黑名单制度。 4、加强诚信文化的建设 同时,食药监总局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加大对药品经营企业执业药师配备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于查实的“挂证”执业药师和存在“挂证”行为的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