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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和西医药分业管理势在必行

2017-03-07 10:16:12    来源: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

“中药监管体制和法规不应成为中药健康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障碍。国家中医药和西医药分业管理势在必行。”中国社科院中医药国情调研组组长陈其广3月2日在中国社科院食品安全课题组组织的“‘两会’代表委员专家‘健康中国’座谈会”上说。

五个因素妨碍中药健康发展

近年来,在中药监管体制和法规的落实中,一些典型事例非常值得关注。陈其广举了几个例子,比如以西医西药的思维方法和技术标准来管理中药;现行中药监管法规在执行中存在既不合伦理又不合情理的现象等。

“从近代新文化运动以来,质疑、贬低、歪曲和打击中医药的主张和做法时隐时现。当年个别人士对中医药‘废医存药’的主张,在前一时期的中药监管体制和法规运作下,已经演变成用西医西药的标准对中医药 ‘废医验药’,甚至是‘废医改药’的主张和做法。”陈其广说。

在陈其广看来,中药和西药的本质区别,决定了两者应该适用不同的监管法规。现行中药监管法规、体制乃至社会环境对中药健康发展的不利影响主要有五个方面的表现:主管机构和人员配置“重西轻中”;技术管理规则——“中药西治”;违背中药应用和创新规律,不必要地增加对创新人才和途径的限制;极大地增加了中药创新成本,阻断了中药传统的创新之路;执法行为和媒体宣传“拉偏架”,误导社会舆论。

陈其广认为,宪法和党中央、国务院都明确了“中西医并重”是我国医药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然而,如果没有“中西药并重”作为基本物质条件,中西医之间就根本不可能实现真正的并重。

建议从六个方面促进中药可持续发展

中医药是我国在世界医药领域的核心竞争力,也是我国实现自主原始创新最具潜力的重要领域。可是如今,国际医药垄断企业纷纷在华设立研发机构,以中医药为基础创制它们拥有知识产权的医药产品,而我国的中药监管法规却“作茧自缚”,严重妨碍了中药健康自主地生存发展。

“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未来应该从六个方面努力促进中药可持续发展。”陈其广说。

第一,将中药管理职能尽快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实现符合中医药基本原理和自身发展规律的专业管理,切实提高中药法规合理程度,提高日常行政管理和执法的水平。所有省区市均应限期建立中医药管理专职部门,随后根据条件成熟程度依次改革中药监管体制。

第二,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牵头,尽快组建国家中药管理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依据国务院机构职能分工,主导或参与国家层面的中药全产业、全过程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保证专职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占比不低于30%,专家委员里的中药专家占比不低于60%。国家层面有关中药问题重大决策必须经专家委员会咨询评估,多数通过后交领导小组认可,政府部门方可决策。把编写独立的《中药药典》作为首要任务做好。

第三,国家应立法建规。在现有“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设定的执业资格类别之外,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起草设立“传统中药师”的执业资格新类别的法规,为传统中医药人才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地道的传统医药学提供专业审核制度和合法的执业通道。此项法规应明确“以疏为主”的原则,恰当设置监管体制机制。

第四,改变现行中药院内制剂监管方法。可区分不同使用范围(限院内、限协议范围内、限本地医院等)明确责任主体和相关法律责任,采用从备案制到审批制、从市级到省级分级监管的不同标准的监管程序。

第五,中药监管职能划归的操作,既可以考虑将内容管理和形式管理分步实施的方式,也可采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方式。但实质管理职能应尽快划归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六,中药管理专家委员会成立后,应尽快着手开展以下工作:提出中药药品监督管理法规的修改建议、向国家教育部门提出中药人才教育培养模式修改建议并指派成员中适合人选作为国家中药教育顾问、向国家科技部门提出中药科研管理修改建议并指派成员中适合人选作为国家中药科技顾问、对国家药典内中药部分进行审改修订、根据目前进行的中药资源普查的结果向国家提出中药作为战略资源的分类管理办法建议、对医保基本药物目录内中药入选品种的审改建议、协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培养中药管理专业人才并筹建相应层级中药管理专家委员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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