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现就药品GMP、GSP认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2月1日起,不再受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相关申请。原认证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二、符合认证证书延续条件的,可于2019年12月1日前提交认证申请。 三、国家出台新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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