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续4、5个月的医药流通行业大整治已经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大部分省份的异地交叉检查和飞行检查会一直持续到8月末,但也有部分省份已经进入了督查检查的阶段。 什么是督查检查? 近日,济南市药监局印发了《济南市药品经营使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其中提到: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是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实施情况等。 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单位: (一)经营、使用特殊药品、生物制品的; (二)新开办药品经营企业营业时间在一年以内的; (三)被举报投诉的; (四)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过期的; (五)基本药物配送企业; (六)其他需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的。 监督检查程序 (一)向被检查单位的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检查的目的、范围、日程安排,落实配合检查人员; (二)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必要时取证; (三)汇总检查情况,检查组制作《监督检查记录》,做出明确的检查结论; (四)检查组向被检查单位通报检查结论,双方无异议的,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在相关的检查记录及行政执法文书上签字确认。被检查单位对检查结论若有异议的,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合理的意见,检查组应予以采纳。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可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五)检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等报派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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