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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采中心交易操作规则

2023-12-23 21:51:52    来源:康美中药网原创

1. 总则

1.1. 为了规范康美(亳州)全球中药材招标采购中心(以下简称:招采中心)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推进交易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透明化,提高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康美(广东)中药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制定本规程。

1.2. 本规程适用于在招采中心进行的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是招采中心组织中药材交易商进行现货招标、投标、拍卖、评标、结算、风控及纠纷处理的基本准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现货招投标业务参与主体的一切行为。

2. 术语和定义

2.1. 招标方指提出并组织实施采购项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2.2. 招采中心是指提供采购招投标服务服务的第三方代理机构。

2.3. 投标方是指参加采购活动,有意向为招标方提供相应农副品、食品、中草药或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2.4. 谈判小组是指由招标方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程序与投标方进行谈判,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候选成交投标方的工作小组。

2.5. 评审小组是指由招标方组建的,负责按照招标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标方推荐候选成交投标方的工作小组。

2.6. 招标文件是指招标方或招采中心依据采购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的,说明项目采购需求、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标准以及合同条款等内容的文件。

2.7. 投标文件是指投标方按招标采购文件要求向招标方或招采中心提交的包含价格和样品等内容的文件。

3. 交易申请

3.1. 招标方提交相应的纸质资料,向招采中心发出招标委托函以及委托协议。

3.2. 招标方应当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3.3. 招采中心招标方需满足以下主要要求:

(1) 招标方主体清晰;

(2) 招标方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3.4. 招标方应当前往招采中心确认交易申请和交易活动日程安排等相关信息。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如有变更,招标方需要递交交易活动日程变更的相关函件,并修改日程安排。

3.5. 招采中心有权针对特定类型或(和)规格的现货商品采取限制交易或(和)禁止交易的临时措施。

3.6. 招采中心收到招标方提交的资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按招标方要求编写招标文件,并交予招标方进行审定。

3.7. 招采中心需收取、退还项目招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委托协议中明确招标保证金的收退时间和方式。招标方递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后,招采中心将按照规定退还招标保证金。

3.8. 招标方提交招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招投标的交易条件,并在招采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招标保证金。一旦开始投标,不能撤单,招标保证金自动冻结。招投标交易结束后,由招采中心根据交易成功与否以及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4. 发布招标公告

4.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与收标截止时间正常情况下至少需要间隔5个工作日。

4.2. 招采中心对外公布招标信息前,招标方可以在招采中心工作时间内提交对拟招标品种信息的补充、修改或撤回申请,招采中心应予以受理,补充或修改的部分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正式公布后,招采中心不再受理任何申请。在交易过程或交提货过程中发现交易信息有误的,由招标方承担相应责任。

4.3. 招标公告应为招标项目的主要信息,包含投标方信息、商品信息、交易时间、竞价方式、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价格梯度等。具体招标品种的交易资料以招采中心官网公告为准。

“履约保证金”是指参与招投标交易行为的双方在招采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的用以保证购销合同履行的资金。

“价格梯度”是指竞价发起方在竞价交易系统中设定加价的最小间隔价差。加价的幅度必须是价格梯度的整数倍。

4.4. 招标公告需在康美中药网网站及公众号、康美中药城APP、康美中药城公众号、亳州中药城广播、亳州中药城电子屏、康美中药材交易中心网站及公众号等行业相关媒介公开发布;

4.5. 招标中心应当公开招标公告、变更(澄清)公告、中标(成交)公告公示等交易信息,在其他媒介发布的相关信息内容应当保持一致。

5. 资格预审(投标)申请及确定

5.1. 招采中心投标方资格采用负面清单制度,有清晰的剔落标准,投标方满足以下条件均即:

(1)需为中药生产企业、中药材经营企业、中药材专业种植合作社或中药材个体经营户等招标方认可的行业从业者;

(2)参与招标方必须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或能提供中药材行业经营品种自产自销证明;

(3)其他招标方需要的特殊品种经营资质。

5.2. 采用现场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投标方应当携带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要求的相关资料,在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相关申请资料。

(2)招标方或接受招标方委托的招采中心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或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地点,接受项目投标方的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

招标方或接受招标方委托的招采中心应当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截止时间前已经到场,且未离开受理申请现场的项目投标方的相关申请。

投标方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承诺约定。

招标方或接受招标方委托的招采中心在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资料时,不得在递交申请资料窗口进行任何形式的实资格审查工作。

项目申请资料有封存要求的,项目招标方或接受招标方委托的招采中心按照本规程8.6的封标规定执行。

(3)经招标方同意延长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截止时间的项目,招采中心需要办理交易活动日程安排变更事宜。

(4)招标方或接受招标方委托的招采中心方应当提前做好接受资格预审申请或投标申请的准备工作。预计项目响应方数量较多时,应做好维持现场秩序的准备。

5.3.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由招标方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实行资格后审的项目,资格审查工作在评标阶段进行,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对项目投标方的资格进行审查。

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评审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操作规程参照本规程第10点组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的相关条款执行。

5.4. 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和确定正式项目投标方,招标方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招标方填写并递交资格预审结果,需要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的,招标方递交加盖其公章的资格预审结果公示函,由招采中心发布资格预审结果公示。

(2)确定正式项目投标方后,项目招标方应当向招采中心提交加盖其公章的《正式项目响应方确定表》,同时将纸质资料提交至招采中心项目受理部门存档。

6. 招标文件获取和招标答疑

6.1.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招采中心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发放招标文件。

(2)投标方应当在招标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需要澄清的,招采中心应当将《招标文件澄清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给招标方。

6.2. 投标方从招采中心获取招标文件,原则上需支付招标文件工本费,且无论中标与否,招标文件工本费概不退还,具体费用以招标公告中公示为准。

6.3. 投标方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异议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招采中心或招标方提出异议。

7. 提交和接受投标文件

7.1. 交易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招采中心收标员应当在收标开始时间前30分钟到达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做好接收投标文件的准备。收标员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接收投标文件。

(2)投标方代表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采中心要求办理投标登记手续。

7.2. 收标过程出现异常情况的,招采中心收标员应做好记录。

招标方应当核对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方数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不符合应当通知招采中心,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项目后续工作。

7.3. 招采中心需收取、退还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收退时间和方式。投标方递交退还投标保证金申请后,招采中心将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

7.4. 投标方提交投标文件前应认真阅读招投标的交易条件,并在招采中心交易资金账户中存入足额的投标保证金。一旦进入开标,不能撤单,投标保证金自动冻结。招投标交易结束后,由招采中心根据交易成功与否以及交收方式的不同进行释放或划转。

7.5. 投标方在提交投标文件时,招采中心收标员需同投标方代表检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公告要求,共同见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以及样品密封至投标袋,外贴标准封条并注明项目代码,收标员做好信息登记。

7.6.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需要进行封标的项目,招采中心应当使用中封标柜(封标室)、封标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需要)。

(1)投标文件封存。招标方应当会同招购中心收标员、投标方代表共同见证投标文件从开标室送达封标室,将投标文件放置于封标柜内,封标柜应当由招标方加密上锁,并外贴经招采中心工作人员、招标方和投标方代表共同签字的封标项目登记卡或标准封条(如需要)。

(2)投标文件解封。招标方应当会同招采中心收标员、投标方代表(如有)检查封标柜和标准封条的完好性,共同见证投标文件解封,从封标室送达开(评)标室。

8. 开标

8.1. 招采中心以及招标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和规定的程序进行现场开标。

(1)招标方和投标方应当复核开标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由到场的项目投标方、项目招标方、监督人员在开标记录表中签字确认。

(2)开标活动结束后,在招采中心见证人员现场见证下项目发起方及时将开标资料和投标文件运送至评标室。

8.2. 招采中心对招标方要求的合适的招标项目采用公开竞价的模式,直接采用价低者中标的方式;

8.3. 项目投标方代表对开标过程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项目投标方代表须同时表明身份。招采中心以及招标方应当场作出答复,并作记录。

9. 评标

9.1. 需要组件评标委员会时。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递交《评委员组建申请》。

(2)由招标采购中心在开标前2个工作日内按《评委员组建申请》抽取评标委员会,须在其他专家库抽取的,视情况在抽取专家5个工作日内与招标采购中心沟通抽取。

9.2. 评标委员会成员进入评标区前,应当寄存通讯、录音或者录像等电子设备(包括手机、智能手环、便携式计算机、摄像机等电子设备),通过身份证进入评标区,并在休息区等候集中。

9.3. 招采中心评标采用单盲(隐藏投标方信息)或者双盲(招投标双方信息均隐藏)方式,无特殊要求时评委委员会只对带有编号的样品和价格进行评定;评标委员会对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有关规定或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绝,不进入评标范围。

9.4. 评标开始前,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阅读评标纪律,在评委签到表上签到,确认回避情况,推荐评委组长。发现需要回避的,应当及时告知招采中心,并办理回避手续。

(2)项目招标方可以组织召开评标预备会,重点介绍项目概况、技术要求以及评标办法等内容。

(3)评标期间需要留项目招标方工作人员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辅标人员可以在评标现场辅助评标委员会工作。

9.5. 评标期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交易相关主体应当按照以下规程操作:

(1)招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项目招标方应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澄清的内容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需要进行澄清的,项目投标方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对要求澄清的内容进行回复,澄清的内容视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如需要项目投标方进行答辩,项目招标方应当通知招采中心项目答辩开始时间,并组织项目投标方在招标采购中心指定的澄清室有序开展答辩活动。项目投标方应当按照项目发起方通知的答辩时间和地点进行答辩。

9.6. 评标委员会对评审合格的投标方,在质量及交货期均能满足招标方要求的前提下,综合性价比,兼顾配置、价格、资质、信誉、售后服务等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委员会保留拒绝全部投标和最低报价的权利。

9.7. 评标委员会成员完成评标后,应当认真检查复核评标结果,无误的在评标报告等评标资料签名确认,并通知招采中心会同项目招标方到场收取评标资料。

项目招标方在接收评标资料时,应当复核评标报告的评审结果与评审汇总表结果是否相符,发现不相符的应当提请评标委员会更正。同时应当完整接收评标资料。完整评标资料需至少一式两份,招采中心留存一份。

9.8. 评标结束后,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专家费签收表》的金额,按时向评标专家支付评标劳务费。

10. 定标

10.1. 评标结束后,项目招标方在招采中心提交加盖公章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函及招采中心要求需要公示的其他资料(含电子文件),由招采中心办理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1-5个自然日,具体时间依据招标人要求确定。

10.2. 中标候选人公示渠道同招标公告公示渠道,公示期内投标方有任何异议均可直接向招采中心投诉,由招采中心记录并予以反馈。

10.3.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结束且项目无异常情况的,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中评分最高者确定中标人,并发出中标公告以及中标通知单。

10.4. 在办理中标通知书前,项目招标方或中标人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招采中心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是指招采中心在交易达成后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的服务费用。具体标准以招采中心公告为准,招采中心可根据交易情况调整服务费收取标准。

10.5. 中标通知书加盖项目招标方(如有)和招采中心(如有)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签章)。

中标通知书需要修改内容的,项目招标方应当在打印中标通知书前书面告知招采中心,由招采中心按照项目招标方要求修改中标通知书内容。

10.6. 中标人应在收到中标通知之日起个5工作日内与招标方签订购销合同,所签订合同标的参数及单价应根据《民法典》及招标文件的要求、响应招标方要求的投标承诺及中标结果。如中标人拖延或拒签合同,招标方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可要求中标人赔偿因其违约责任给招标方造成的损失。

10.7. 招标方与中标人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方式、付款方式、付款价格、付款金额、发票要求等,与招标文件一致,有另行约定的需在购销合同表述。

10.8. 定标后,招采中心需通知各投标人定标情况,招采中心凭保证金收据原件以及退投标保证金函无息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1. 档案管理与查询

11.1. 办理中标通知书之前,项目招标方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向招采中心提交项目交易过程产生的纸质资料、电子文档以及音视频(如有)资料,由招标采购中心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和立卷。

11.2. 项目招标方可以依法向招采中心申请查阅、借阅项目纸质与音像档案。项目招标方在查阅、借阅档案资料前,应当办理查阅、借阅手续,手续完备的,方可查阅、借阅。其中,借阅档案不得超过十五日,如需要继续使用,应当办理续借手续。

12. 违约与处理

12.1. 招投标双方对其在招采中心成交的购销合同负有如约履行和承担风险的责任。

12.2. 在招采中心从事招标项目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交易相关主体应当遵守本规程,并接受招采中心的监督。招采中心恪守“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对不符合要求的行为以及主体需及时制止。

12.3. 项目招标方应当遵守招采中心规定和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采中心可取消其招标资格或进行其他处罚:

(1)排斥、歧视潜在项目招标方,或编制交易文件存在缺陷,影响评标或评审结果公正性;

(2)违反招采中心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交易或擅自暂停、终止交易;

(3)与项目投标方、专家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4)违规拒绝签订购销合同或提出额外附加条件;

(5)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

(6)招标方参与该招标的竞价或委托他人代招标方进行竞价申报的;

(7)在招投标交易过程中违反招采中心交易规则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12.4. 项目投标方应当遵守招标采购中心规定和程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采中心可取消其投标资格或进行其他处罚:

(1)冒用、借用他人名义交易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中标(成交);

(2)串通或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中标(成交);

(3)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异议)或者投诉,排挤竞争对手,阻碍公共资源交易正常进行;

(4)违规放弃中标(成交)资格,不签订够购销合同或签订合同时提出额外条件,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

(5)阻挠其他投标方发起竞价申报或与其他投标方串通、恶意压价等,损害他人利益的;

(6)在招投标交易过程中出现恶意炒作、操纵价格、扰乱交易秩序行为的;

(7)在招投标交易过程中违反招采中心交易规则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

12.5. 为保证已签订购销合同的履行,维护守约方的利益,招采中心在交易前以向招投标双方收取一定比例履约保证金,一旦在交易以及交收中发生违约行为的,该履约保证金将全部或部分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构成交收违约的,自该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招采中心将违约方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守约方。

12.6. 招投标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交收违约:

(1) 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付款最后时间,招标方未能按成交价将全部货款划转到投标方指定账户;

(2) 截至购销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投标方未能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交货义务的;

(3) 投标方所交付的货物经抽样质检,质检结果未达到投标方申报等级的质量标准或不符合合同要求的且拒不处理的;

(4) 投标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寄送到招标方指定地点的;

(5) 交易中心认定的其他违约行为。

12.7. 受地震、台风、火灾、雪灾等自然灾害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导致招投标双方不能履约或部分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约的,应在24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尽一切合理努力,将该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程度。

12.8. 发生业务纠纷的,相关方可自行协商解决或提请招采中心调解。如不能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项争议的,则相关方有权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13. 附则

13.1. 本规程由康美(亳州)全球中药材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13.2. 招采中心可根据本规则另行制定实施细则并在官网上予以公布、施行。

13.3. 招采中心有权自行修改制定本规则及其细则,并在交易中心官网予以公布、施行。

13.4. 非招标项目可参照执行。

13.5.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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