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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020-05-09 08:43:17    来源: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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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梅河口市、公主岭市、长白山管委会中医药管理局、长春中医药大学及附属医院、省中医药科学院及其他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使我省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营造公平公正、和谐平等的创新环境,我局制定了《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2020年5月7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的管理,提升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部联发《关于加强中医药健康服务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结合吉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申报的科技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坚持依法管理、明确职责、公平公正、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项目的指南编制、申报受理、评审立项、组织实施和指导验收等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建立中医药科技专家库,充分发挥专家在科技项目咨询、评审、指导、验收等工作中的作用。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也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担相应的事务性工作。

第六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成立相应的科技管理部门,制定本单位的科技项目管理办法;组织本单位科技项目申报和具体实施;协调解决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督导检查进展情况;协助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科技项目验收;上报中医药科技管理信息。

第七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须按照《任务书》要求,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同时对科技项目的真实性负责;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研究方向不变、预期指标不降低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并在科技项目验收时予以说明;调整科技项目组成员须履行调整手续;合理使用科技项目经费,保证执行进度;结题验收时提供完整的研究报告、论文及原始数据资料等。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科技项目立项原则。围绕我省当前中医药事业发展重点任务,突出体现实用性、针对性、创新性和科学性。注重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鼓励本省基层科研机构和中央、省属机构开展协作,鼓励各科技平台联合开展科学研究,鼓励资深专家加入科技项目组指导研究。

第九条 科技项目指南发布。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中医药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吉林省中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和发布年度科技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总体要求、研究方向、研究项目类别和其他有关情况等。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发布指南的,申报及评审流程不变。

第十条 科技项目申报形式。科技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公开征集,公平竞争,择优立项。

第十一条 科技项目申报条件。

1、申请立项的项目应符合科技项目申报指南的研究方向,对中医药学理论和工作实践有重要意义;有较好的前期工作基础,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科研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能取得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经费预算合理;不得以同一项目申报其他部门的项目计划。

2、科技项目申请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具备开展本项目研究所需要的仪器、设备等基本条件。

3、科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实际主持和从事课题研究工作的人员,在相关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吉林省各类中医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人员和中青年科技人员。

4、科技项目组成员结构合理,人员分工明确,项目负责人最多只能主持一个在研的科技项目(委托项目除外)。

第十二条 科技项目申报材料。科技项目申请需提供的材料包括:项目申报书、证明材料及科研诚信承诺书;自筹经费项目提供单位出具的资金配套或自筹的承诺;部分青年中医药科研人才培养项目提供人事部门出具的工作年限证明。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申报程序。科技项目申请人填报相应的项目申报书,由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成立专家组进行审议,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签后,由单位科技主管部门统一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申报。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项目负责人申报的科技项目不予受理:

1、未按规定报送材料或材料不齐的;

2、有科研失信行为的;

3、以往承担项目尚未通过结题验收的;

4、其他受到暂停科技项目申报资格处理的。

第十五条 科技项目申报受理与形式审查。科技项目申报实行统一受理,并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主要对项目内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手续是否齐备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聘请专家组成评审组,人数为3人以上。专家组对通过形式审查科技项目的创新性、预期成果价值、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实现目标的可能性等情况进行评价,综合评估论证后择优推荐立项项目。

第十七条 确定立项。根据需要提交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定的查新机构出具的查新报告,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对查新无问题科技项目进行复核后确定最终立项名单,并对立项项目统一编号,下达立项通知,拨付科研经费。

第十八条 合同管理。科技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与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签定《任务书》。《任务书》中的研究内容、预期成果、年度计划进度安排等内容应与提交的《申报书》等相关内容一致,研究方案按评审专家意见做相应修改。

第十九条 保密管理。承担科技项目的单位应制定具体保密制度,对申请保密的项目在实施、评审、档案管理、成果上报工作中做好相应保密工作。

第四章 过程管理

第二十条 科技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为1-2年,特殊项目、特殊情况经批准后可延长研究周期。科技项目起始时间以批准立项通知下发之日为准,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组应及时启动研究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应严格按《任务书》执行,不得擅自删减研究内容、更改研究方向和预期目标。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科技项目负责人须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同意,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按变更后内容实施。

l、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项目名称;

3、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4、变更项目承担单位;

5、改变最终成果形式;

6、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二十二条 科技项目批准立项后,必须按照《任务书》规定的时限完成课题。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须在原计划结题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及所需延长的时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审议意见,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批准后方可以延期结题,原则上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按未完成项目处理。

第二十三条 科技项目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项目自行终止,由承担单位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对于终止的科技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提交书面报告。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对终止的科技项目经费进行清算,并按有关规定处置剩余资产和剩余经费。

第二十四条 科技项目实行中期业务指导制度。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邀请专家对科技项目研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业务指导,解决困难,帮助其按期完成。市州中医药管理局、省直单位科技管理部门也要组织专家进行过程管理,并将具体情况形成工作总结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二十五条 科技项目实行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科技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评审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

第二十六条 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科技项目管理过程中,相关管理人员、评审专家、中医行业协会与项目或项目负责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二十七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撤消项目处理:

1、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签订任务书的;

2、项目自批准之日半年以上未开展研究工作的;

3、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组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研究方向及内容的;

5、项目不能如期完成,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6、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7、两次验收未通过的;

8、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 对撤销科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除予以通报批评外,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将暂停该项目负责人五年、该项目组主要成员(第二、三位成员)一年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项目承担单位须退回撤销项目的资助经费。

第二十九条 对延期项目的负责人,如无充分理由,科技项目通过验收后二年内不得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的其他科技项目。

第三十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管理、监督不力,严重失职的;出现本单位同一批资助科技项目中有3个以上(含3个)项目被撤销的;连续两批资助科技项目中均有项目被撤销的,将暂停该单位一年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三十一条 科技项目结束时采用验收结题的方式进行,在合同规定研究周期结束后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验收。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组织本单位需结题的项目负责人进行结题总结,填写《结题验收证书》,审查合格后将汇总信息和项目相关材料报送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便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十二条 科技项目验收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预期目标为基本依据,主要对完成情况、研究内容和方法的创新性、研究的效果及其推广应用、组织管理经验与不足、人才培养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三十三条 科技项目验收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聘请专家组成验收组,人数为3至7人。验收一般采取现场审核或会议评审的形式,必要时可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

第三十四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验收结论将记录在案,作为以后科技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人立项审查的重要依据之一。验收结论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承担单位。未通过验收的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在接到通知6个月内,经整改或完善有关材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1、专家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

2、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有伪造行为的;

4、未经批准,擅自变更《任务书》规定的任务的;

5、经费(含匹配资金)执行率低或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六章 成果及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六条 科技项目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等。成果应标注“吉林省中医药科技项目,项目编号:***”。

第三十七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科技项目所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资助、项目承担单位匹配和其他来源构成。科技项目资助方式为定额补助方式。

第四十条 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接到立项通知后,按批准的经费资助金额编制预算(含其他途径配套经费),填写《任务书》中“经费预算”页。

第四十一条 《任务书》签订后,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将资助经费拨付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银行帐户,由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第四十二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按要求匹配经费以保证项目的完成。科技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财务、科技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任务书》中的经费预算,合理使用经费。

第四十三条 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经费不得用于发放工资、奖金、出国考察、购置大型设备以及其他与项目研究工作无关的支出。科技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后,资助经费节余(不含预留经费)留归承担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或挪用经费的单位,将截留或挪用经费全额收缴,并暂停该单位一年申报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的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四十五条 自筹经费项目的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省财政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自筹经费由科技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四十六条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2006年修订的《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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