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95号)要求,省局起草了《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现将《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9年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至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27-87111579 电子邮箱:hubfdarsc@163.com 附件: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1月11日 附件: 湖北省执业药师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执业药师行为,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根据《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1999〕34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95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业药师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准则。 (一)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药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的各项法规及政策。执业药师对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当地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二)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 (三)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治疗药物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 第三条 鼓励、支持诚实守信的执业药师保障药品质量、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活动,实施诚信约束、激励与引导。 第四条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时归集执业药师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推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第五条 执业药师向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执业注册,应当书面承诺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诚信合法的开展执业活动。 第六条 执业药师诚信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执业药师诚信级别设为优秀、合格、不良三级。 第七条 有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执业药师,本年度评为不良,并列为严重失信的执业药师: (一)持有并使用无效的执业药师注册证件; (二)未按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或擅自变更的; (三)执业药师出租出借《执业药师注册证》的; (四)对涂改、伪造或以虛假手段骗取《执业药师注册证》的人员; (五)利用执业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及其他违反《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 (七)受刑事处罚或开除处分的。 第八条 本年度无失信行为的执业药师,本年度评为合格。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执业药师,本年度评为优秀: (一)近年获得全国和省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的执业药师; (二)在执业药师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执业药师; (三)在药学服务,药事管理,人才培养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为业内同行所公认,或在处置突发事件或重大灾害救援等特殊任务中事件突出的; (四)在药学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包括论文、著作、科研成果,受到相关部门表彰的。 第十条 对执业信用评价为优秀的执业药师,药品监管部门予以下列激励措施: (一)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评价为优秀的执业药师名单; (二)在评选表彰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对执业信用评价为不良的执业药师,药品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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