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拟制订氧化樟脑国家药品标准(具体内容见附件),现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期自上网之日起三个月。该标准适用于生产该品种的所有企业。请各有关单位认真复核。若有异议,请来函与我委联系,来函需加盖公章并附相关说明及充分的实验数据(来函同时需发送电子版);公示期满未回复意见即视为同意。 电子信箱: yuezhihua@chp.org.cn。 电话:010-67079576 传真:010-67156318 地址:北京市崇文区体育馆路法华南里11号楼国家药典委员会 邮编:100061 附件: 国家药典委员会 2018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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