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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药监局发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

2020-06-17 10:22:55    来源: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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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市场监管局,遵义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贵安新区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药品监督管理统计工作,构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机制,现印发《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贵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6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责任制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健全落实“两品一械”统计管理工作责任制,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统计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主要负责人承担第一责任,分管班子成员承担主体责任,纪检监察工作负责人承担监督责任。

第四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确保本单位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实行“零容忍”并严肃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五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执行纪律法律,组织领导本部门统计工作人员严格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六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审核查询统计数据。健全完善数据审核条件,及时对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对数据报送不完整、异常波动、上报后再作修改以及疑似问题数据等,及时进行查询和核实,并做好查询核实情况记录,发现重大数据质量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规范数据质量评估。利用历史统计资料、行业统计资料、部门行政记录等,对专业指标数据的变动趋势、变动幅度及与相关指标的匹配性、协调性关系等进行评估。防止评估的随意性,提高数据质量评估的公正性。

第八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有计划地经常性开展数据质量核查。对审核查询评估中发现的异常数据开展飞行检查和重点核查,加强对数据质量的监控,按规定将核查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线索移交统计执法监督局。

第九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违规干预统计工作制度。如实处理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活动、妨碍独立行使统计职权、插手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等行为,并及时如实报告。

第十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推进依法统计不力,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应当予以通报: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依法统计的各项部署和要求未得到有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工作安排未落实到位;

(二)对本部门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统计数据造假行为查处不力,对责任人责任追究不到位;

(三)上级转交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如实核查,交办案件未依纪依法进行处理,不支持配合上级直接查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

(四)本部门连续发生统计数据造假问题,明知统计数据不实而不组织进行调查核实;

(五)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授意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人员在统计上弄虚作假;

(六)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等打击报复;

(七)其他未能严格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的情形。

第十一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成员有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要求,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追究责任或移送相关部门。

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参照执行。

 

标签:
造假惩治药品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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