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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2019-11-08 13:26:58    来源: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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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正案)颁布实施,指导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我中心组织起草了《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9年12月6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yangle@cdr-adr.org.cn,并注明邮件主题“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意见”。

附件:

药物警戒委托协议撰写指导原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直接报告不良反应事宜的公告》,结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作为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 目的

规范药物警戒委托工作,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责任义务,有效开展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保障公众用药安全。

二、一般原则

(一)持有人为药物警戒责任主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受托方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相应法律责任由持有人承担。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应当由其指定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保证药物警戒工作全过程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保证药物警戒工作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三)持有人和受托方签订的药物警戒委托协议需明确委托范围、内容和责任分工,内容完整、层次清晰、文字准确。双方严格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四)持有人和受托方充分协商、认真论证,经法律咨询形成药物警戒委托协议,并经双方签订。协议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委托开展药物警戒的范围、责任和义务、各环节分工、质量文件以及委托事项,设备管理和数据管理,变更控制,质量控制和监督考核,审核要求,争议的解决,有效期和终止条款,通知条款,违约责任等。

(五)本指导原则适用于持有人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仅为开展药物警戒委托技术事项提供参考,不涵盖相关的商务、保密、价格与成本等内容,不能代替双方签订的法律合同。

三、考虑要点

(一)确定委托事项及受托方

1.持有人评估药物警戒工作实际情况,确定拟委托工作事项和需求,考察确定具备相应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的受托方,并向受托方提供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受托方评估药物警戒工作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架构,承担药物警戒委托事项相应的专业、熟悉药物警戒相关政策法规的人员,药物警戒工作管理制度及文件,设施设备等,可有效完成相关委托工作,并向持有人提供药物警戒条件和能力证明,配合持有人开展相应的考察。

(二)协议制订

1.持有人和受托方药物警戒相关负责人(包括其授权人)及相关负责部门参与药物警戒委托协议的起草和制定。持有人和受托方协商确认各自责任分工,明确委托开展药物警戒详细内容。如有特殊需求应予以明确。

2.药物警戒委托事项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技术工作内容:个例药品不良反应和境外发生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收集、报告、评价,聚集性信号发现及处置,药品群体不良事件报告及处置,文献检索、评价,药品风险信号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品重点监测,药品上市后安全性研究,定期安全性更新报告,持有人药品上市后不良反应监测年度报告等。

(三)审核与检查

1.持有人应当将药物警戒委托工作纳入工作管理制度,配备专职人员与受托方进行沟通,对委托事项进行定期考核评定,必要时对受托方进行现场审核,根据审核结果的实际情况要求受托方对药物警戒相关工作进行纠正和预防,确保药物警戒工作符合要求。

2.受托方应当配合持有人考核评定和现场审核。持有人在接受监管部门相关检查时,受托方有义务配合检查。

(四)数据管理

1.持有人及受托方保证药物警戒工作所涉及的全部相关软硬件及数据的安全性、适用性和可用性。使用的数据库和数据处理平台保证数据可连续性,以便于可持续开展风险获益评估。受托方与多个持有人签订协议,提供药物警戒服务时,应当将不同持有人相关信息资料相互隔离以实现数据安全性与独立性。

2.持有人和受托方应保证药物警戒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不得隐瞒或篡改任何与风险有关的信息或评估结果。药物警戒过程中形成的所有电子和纸质资料妥善保存,在接受审核或检查时可提供包括原始记录在内的相关数据信息资料。

(五)风险管理

1.药品风险的管理是药物警戒工作的核心内容,拟定委托协议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委托事项可能涉及到的药品风险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各环节,协议应明确受托方在工作中发现药品安全风险时应告知持有人,协议还应明确告知的情况、程序及时限。

2.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已上市药品的持续管理,自行开展或委托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均应实现有效的风险管理。

(六)沟通

1.持有人和受托方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机制,制定沟通方案,确认沟通程序和具体联系人等。保存沟通记录,随时接受审核或检查。

2.持有人和受托方按照协议开展药物警戒工作,发现存在相关问题和情况时及时沟通。

(七)变更

1.协议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均可通过沟通机制对协议启动变更,对变更内容进行协商、确认并最终执行,整个变更过程需保存记录并随时接受审核或检查。

2. 持有人和受托方在药物警戒相关法律法规变更后,需及时沟通,讨论决定是否调整、修改、完善或终止协议。

 

标签:
药物委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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