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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通知

2017-03-23 10:43:47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中医药办医政函〔2017〕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

为完善中医专科专病防治体系,科学划分重点专科层次,充分发挥重点专科的辐射和带动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拟在全国遴选一批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现就开展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肺病科、肝病科、脑病科、肾病科、妇科、脾胃病科、内分泌科、心血管科、血液病科、老年病科、肿瘤科、儿科、风湿病科、针灸科、急诊科(含重症医学科)、推拿科、眼科、外科、皮肤科、肛肠科、骨伤科、康复科。

二、申报要求

(一)基本条件

申报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科所在单位应是三级甲等医院(包括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中医专科医院、综合医院、专科医院)。

2.专科原则上应为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床位数≥60张。

3.专科按要求报送中医病案首页监测数据和国家中医重点专科建设监测数据。

4.专科近三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专科所在医院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不正之风案(事)件。

5.在本专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中医药特色优势突出、综合实力、中医临床诊疗能力、疑难危重病症诊疗能力处于本专业领先地位、辐射带动能力强。

6.自愿原则。乐于承担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建设任务。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

1.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按照申报要求组织确定申报专科,每个省份每个专业只能推荐1个专科。局直属(管)医院分别由中国中医科学院和北京中医药大学组织申报,每个专业推荐1个专科。

每个医院申报专科数量不得超过6个。

有分院(院区)的,法人和财务统一的分院(院区)作为一个申报单位。中医专科医院的所有同专业专科,作为一个专科申报。

2.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各申报专科认真填写《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书》(见附件),并审核、盖章后(一式两份)于2017年4月20日前统一报送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同时将申报材料的电子版发送到医政司医疗管理处邮箱 (yizhengsiyichu@126.com)。

三、遴选

申报材料报送截止后,我局将综合运用遴选标准评分、同行评议和实地复核的遴选方式进行遴选,确定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遴选标准评分的数据主要来源于2016年全年的重点专科建设监测和中医住院病案首页监测数据。

四、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申报专科的遴选推荐工作,并指导各医院实事求是地做好申报工作。医院要负责申报材料的审核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于申报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所在单位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和“十三五”期间所有重点专科项目申报资格。

(二)各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在申报前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示拟推荐的医院及专科名称。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三)逾期未报送的,视为自动放弃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资格。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 系 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医政司医疗管理处 董云龙

联系电话:010-59957688

传 真:010-59957684

附件:

区域中医(专科)诊疗中心申报书.docx
文件类型: .docx 945b14af3af97936f156da2876e7f8fe.docx (27.09 KB)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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