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新闻 > 正文

胡刚建议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保健食品说明书

2017-03-08 15:28:41    来源:中国医药报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建议:应在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前提下,在不标明治疗作用、明确“保健食品不能替代药物”的原则下,对“保健功能”项下文字允许进一步说明并详实相关内容。

胡刚、张保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专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均建议,在现有的27项保健功能基础上,应按照中医理论,增加设立以中医中药理论为基础的中医术语保健食品功能范围,以体现其独到之处,如增加“补中”、“益气”、“扶正”等功能。

截至2016年年底,我国有保健食品批文近16000项,其中除部分维生素、矿物质类营养补充剂外,大部分是以中药材原料为主的保健食品,如西洋参、灵芝、枸杞等传统中药材在保健食品中有着广泛应用。

中药类保健食品,既是我国营养保健食品圈的明星品种,又往往因虚假宣传、非法宣称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等行为而屡受诟病。

与市场行为的不成熟相对应的,是我国健康消费的巨大“刚需”正在急剧释放,朝阳产业已经形成。如何促进中药类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避免蓝海直接变成红海,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消费需求得到高效满足,近年来成为热点话题。

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部分代表、委员和业内专家,为中药类保健食品发展“把脉”、开方。

观点1:评价机制应考虑中医药特点

中国有着悠久的食疗和食养传统,几千年的实践积累了大量的养生保健经验,形成了大量的养生保健药方,建立了独特的保健食品科学。“可以说,中医中药是我国保健食品研制的重要理论基础和有效的物质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药大学校长胡刚介绍,自2006年以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初次注册申请中,中药保健食品(纯中药、含中药或含中药提取物)所占的比例一直保持在40%以上。

“虽然中药类保健食品的数量具有明显的优势,但中药类保健食品审评队伍中缺乏相应的中医中药专业的审评专家和人员,在评价方法上更是缺乏中医思维。”

胡刚说,在药品的注册和生产过程中,中药和化学药品有着不同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标准。但对于保健食品,却还是在用西医营养学的理论和评价体系来审评以中药为主的保健食品。

比如,“肝火上升”,中医认为其表现症状为“目赤,易怒”等,个人主观上也有明确感觉,但却很难用西医的具体生化检测指标来判断,但这恰恰是中医药理论应用于保健养生领域的独到之处之一。

“评价标准和方法的不匹配,极大地限制甚至阻碍了中药类保健食品的发展。”胡刚说。

“保健食品功能范围共有27项,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辅助降血糖、抗氧化等。以上功能已实施近20年,未做大的调整和补充。

而且这些功能名称和评判体系的制定也是采用西医的标准,并不能适应当前以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自身特点和发展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审评专家、中国中医科学院中药研究所研究员张保献表示。

标签:
行业动态政策法规
横幅微信扫码关注

相关文章

推荐阅读

为您推荐

最新供应
查看更多
最新求购
查看更多
右侧乡村振兴
您正在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版本过低,在本页面的显示效果可能有差异。建议您升级到 Internet Explorer 8 以上浏览器: Firefox / Chrome / Safari / Ope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