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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17-03-06 17:29:11    来源:中国中医

为了加强岭南中药材保护,规范利用岭南中药材资源,促进中医药持续健康发展,广东省以地方立法形式颁布《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7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国家《中医药法》出台后首个施行的地方性中医药法规。

该《条例》分九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一般规定、种源保护、产地保护、种植保护、品牌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内容。立法的重点是建立种源、产地、种植、品牌四个环节的保护制度,解决保护重点、保护主体责任、怎样进行保护等问题。《条例》突出岭南特色,围绕第一批八个保护品种的特性进行精细立法。

全社会参与遴选保护品种

为了汇集民智、反映民情,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省中医药局积极发动社会各界参与立法保护岭南中药材第一批品种遴选工作,依托权威网站,通过网络投票、问卷投票等方式,邀请群众、人大代表、名中医和国医大师、中药专家参与投票和提出意见,公开从广东省道地中药材20个种类中遴选出第一批立法保护的化橘红等八种中药材。

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反应热烈,先后有超10万群众参与网上投票,226名省名中医(含2名国医大师)中有186人参与投票,中药学18名专家参与投票。

实行动态保护

《条例》公布:第一批保护的岭南中药材种类包括以下八种:化橘红、广陈皮、阳春砂、广藿香、巴戟天、沉香、广佛手、何首乌。

为落实动态保护,逐步实现对更多种类岭南中药材的保护,《条例》同时规定:“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岭南中药材保护实际需要,对符合广东省道地特征的中药材经过统一遴选增加新的保护种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保护目录予以公布。”

建立种源保护制度

岭南中药材种子种苗的优劣,直接决定了中药材产品的质量。对首批保护的8种岭南中药材,《条例》规定要设立良种繁育基地,并且明确“道地化橘红产地化州,道地广陈皮产地新会,道地阳春砂产地阳春,道地巴戟天产地德庆、高要,道地何首乌产地德庆等地,应当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广藿香主产地湛江、肇庆,广佛手主产地肇庆,沉香主产地东莞、中山、茂名、惠州、揭阳等地,优先设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并对良种繁育基地设立的条件和程序作了规定。为了保持岭南中药材遗传特性的稳定,《条例》还对生产做了具体规范。

建立种植保护制度

如何在岭南中药材种植过程中实现质量控制,是立法保护需要解决的重点问题。《条例》将岭南中药材种植技术规程作为抓手,进行了有关制度设计,规定:“保护种类种植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根据岭南中药材生长发育特性,按照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制定保护种类种植技术规程,并按照种植技术规程进行生产。

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应当按照保护种类的特定技术规范进行种植,保持岭南中药材产品质量稳定,创新种植模式应当符合国家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种植生产不得违反环境保护、林地保护和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使用国家禁用、淘汰的种植投入品,禁止使用高毒、剧毒及高残留农药,禁止滥用农药、抗生素、化肥、植物生长调节剂和除草剂。”

《条例》同时对种植环境标准、农艺管理、施肥要求、病虫害防治、采收、产地初加工等作了细化。

建立品牌保护制度

在过去,由于不重视对岭南道地中药材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广东的一些岭南道地中药材在其他地方被申请地理标志保护、被注册专用商标。

为加强品牌的保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利用岭南中药材保护经费,支持行业组织设立专门的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培育岭南中药材知名品牌,促进岭南中药材的品牌化经营。保护种类品牌推广中心应当提供品牌培育、宣传推广、交流合作等服务,协助岭南中药材品牌相关权利持有人扩大品牌影响范围,提高社会认知度。”

标签:
广东中医药中医药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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