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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饮片生产监管的通知

2017-02-13 17:52:52    来源:医药观察家网

各区局,各直属分局,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监管,保障药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及其附录(以下简称药品GMP)、《北京市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技术要求,结合全国中药饮片形势及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中药饮片生产监管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1 我市中药饮片生产企业所生产销售品种须与其所持在有效期范围内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GMP证书》所载明的范围相一致。

2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不得以中药饮片生产者的身份从事其他生产经营行为,在批准的《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GMP证书》的场地、设施、设备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与饮片研究、生产、销售无关的行为。

3 严厉打击无证、超范围生产销售中药饮片行为。包括向无合法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药品购销时,证(许可证书)、票(发票、随货同行票据)、账(实物账、财务账)、货(药品实物)、款(货款)不能相互对应一致等,药品购销存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生产经营行为无法追溯;在核准的生产场地(含仓储、检验)外生产、存储、销售饮片等情形(已获调剂备案的毒性中药饮片除外)。

4 加强中药材、炮制用辅料和药包材的溯源管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严格执行供应商审计,其采购、出入库台账、票据等应做到及时、真实与完整。

5 中药饮片企业内部应对中药材、辅料与药包材实施批号管理,实现按批号进行追踪。

6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药品GMP相关要求和品种的工艺规程组织生产,炮制全程必须在核准的厂房内完成,批生产记录应及时、真实与完整记录炮制过程。

7 中药饮片必须经逐批全项检验合格后方可上市销售,高效液相色谱、气相色谱等检验设备应具备有效审计追踪功能,并实施权限管理,显微、薄层色谱等检验项目的结果以图像形式留存。

8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应关注法规要求与标准变化并及时更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补充检验方法为必检项目,同时应对发布之前的产品进行风险评估,鼓励企业自主增加非法定方法用于检验。

9 经风险评估、数据积累及验证(原则上不少于30批成品,毒性饮片除外),中药材、中间产品、成品等部分检验项目结果可进行检验数据转移,但必须以文件形式明确数据转移的品种和项目,且每年、每品种一般应进行不少于3批次饮片和相应批次药材转移数据项目的复核。

10 对于检验中存在套用、篡改、伪造检验结果或数据、冒用检验图谱或未按照检验规程规范检验的,依法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作为药品GMP严重缺陷,收回《药品GMP证书》。

11 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质检实验室规模及设备应与生产品种相适应,个别需委托检验的项目应取得备案后方可进行,委托方必须按批次索取委托检验项目结果,还应留存检验记录、图谱等相关资料,并对委托检验项目的数据真实性与完整性负责。

12 各区局、直属分局应将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将飞行检查与突击检查作为监管的常规手段。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中药饮片生产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市局亦将组织中药饮片生产企业的飞行检查,并对区局和直属分局工作进行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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