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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自律发展伦理之道

2017-02-06 15:18:42    来源:经济参考报

国医大师孙光荣为其弟子们所立《医师规》,蕴含了丰富的中医学伦理理念、原则、方法,尤对中医行业之伦理现状,极具针对性、可操作性,用以指导执业者必将有利于新时期我国中医临床人才培养。

纲领:严守伦理规范的简易之道

大道至简。《易传·系辞上》曰:“乾以易知,坤以简能。”简易之道,实为天地乾坤之道。各行业都会自觉、不自觉地遵循简易的伦理法则去运作。《医师规》全文仅1000余字,核心内容仅计“诚、净、严、精”四条,深度契合伦理规范制定的简易之道,既避免了伦理规则为追求全面化而趋于碎片化,也符合中医学文化沿袭的约法省言、简易疏阔之传统。

层次:注重应然实然的实际区分

《医师规》将四条核心准则又分为“必须”“应当”“不准”三个层次:必须做到的基本准则(“必须”),行业推崇的高尚境界(“应当”),以及需要规避的制业禁区(“不准”)。这就避免了伦理规范制定的大忌——“道德高标”,那样往往造成伦理规范脱离实际,难以践行。《医师规》切实关注个体道德规范的实践难度,立足现实,兼收并蓄,深深扎根于新时期中医临床人才培养的现实土壤。

其中“应当”这一层次,直接指向从业者的职业价值追求,重在倡导风气,属于“应然”层面,是较高标准的道德规范,不强制遵行,做到、做不到都可以,但是希望倡导更多的执业者做到。如《医师规》倡导“应当以仁爱、悲悯之心给患者一视同仁的重视、关心、照顾;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及条件许可时,满足病人及其家属的合理要求;以诚恳、友好的态度建立互尊、互信、和谐、合作的医患关系。”这些“应然”层面的高要求,只奖励、不惩罚,明确指出了培养高尚医德的方向,可引导一批医德水准较高的执业者身体力行,而推动行业风气的优化。

而“必须”、“不准”这两个层次,属于“实然”层面,明确指向从业者在事理上、情理上乃至于法律上的绝对施行、绝对禁行,重在约束执业者行为,一定要践行“必须”层面要求,也一定要杜绝“不准”层面要求。这两个层次的规矩是基本层次的道德规范,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旨在规范执业者的执业行为。如《医师规》规定,必须坚持“生命至贵,病人至上”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的人格与选择诊疗方式的意愿”。又规定:“不准以夸大病情等方式恐吓、误导、讹诈病人。”这些“实然”层面的要求,做到了才是医德合格的执业者,做不到的执业者必将在事实上破坏行业的风气、信誉与发展,有必要加以惩罚,甚至被清除出执业者之列,而促进行业风气的靓化。

自律:针对常见多发的行业弊端

《医师规》瞄准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行业伦理缺失的四大弊端,针锋相对,力求杜绝常见多发的不良现象:一是拒绝收治病人,“不准由于种族、国籍、信仰、性别、出身、地位、病种、病情及经济状况等因素歧视甚至拒诊、拒治病人”;二是过度医疗,“不准在非诊疗必需时为炫耀医术或为谋取利益而开具大处方、大检查”;三是谋取不正当收益,“不准以任何方式接受企业及其中介为推销其产品而提供的赞助、提成、宴请、礼品、旅游、休闲等利益输送”;四是同行相轻,“不准在患者、学生中诋毁、贬低、打击、讥讽同行”。这四种常见多发的行业不正之风,有违基本的医德要求,不仅祸害行业的良性发展、阻碍医患之间的信任形成,也事实上常常是构成恶性医患冲突的导火线,务必令行禁止,最好能杜绝其发生,而促进行业风气的净化。

立规矩必重执业初心。拒诊、拒治病人,尤其是由于病人的经济状况不佳等因素而拒诊,直接违背“生命至贵,病人至上”的核心理念,如此行事,只会让执业者、医疗机构,乃至行业都背负“见死不救”“拿钱买命”之类的恶名。

立规矩应参透人情。临床上,的确部分患者的种族、国籍、信仰、性别、出身、地位、病种、病情及经济状况等因素,会为医师的诊断、治疗甚至名誉(如收治高危病人,最容易导致病人不治身亡而影响医者声誉)带来一些困扰。即使如此,将患者诸如此类的因素、医师诊疗过程中会遭遇的困扰,置于患者的生命健康之上,依旧是《医师规》所不能容忍的,包括“自顾名誉而隐避”导致的延误治疗行为。任何规矩的存在,无非基于利益的调节;而经济、声誉之类的利益,总是不宜凌驾于人的生命健康利益之上。

立规矩要针对弊端。过度医疗,执业者一方面“滥伐无过”易损害病人的生命健康,另一方面在诊疗过程中徒增一些医疗资源耗费(这些耗费并不能真正提高诊疗价值),因之更具隐蔽性、普遍性。《医师规》明确列举了开具大处方、大检查这两类最常见的过度医疗行径。临床上,有执业者在确有把握治疗好患者疾病的情况下,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开具大处方、大检查,也有执业者为了规避医疗纠纷的风险而“狂轰滥炸”。无论哪种原因导致的过度医疗,既与医德相违背,也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由于执业者正当经济利益与不正当额外收益之间的界限,事实上难以明确厘清,同时“大检查”总可以排除一些患者隐性的诊断治疗风险,因此,对过度医疗的治理,更有赖于重视自律的伦理规范,而非重视他律的法律条文。

以药品提成为代表的不正当收益,在2009年新医改之前,在我国医药界包括中医药行业都是普遍存在的、有违医德的现象。药品提成,有的以现金支付,更具隐蔽性的是制药企业及其中介以宴请、礼品、旅游、休闲、赞助行业活动、会议等等形式来支付。不论是哪种形式,这些费用最终还是会转嫁给患者以及支付医保的政府,侵犯的是人民、国家的利益。因此,《医师规》明确列举为执业者必须规避的“不准”类。

同行相轻,这一行业积弊由来已久,其滋生的土壤与医派的不同理念、执业者医术水平的高下都有关系。我国当前的同行之争,广泛发生在秉承不同传承理念的医派之间,中医与西医之间,乃至于纯中医与中西结合医、西医之间。对同一病人的不同诊疗思路,也常常不乏大量的学术理论、前期病案实践积累作为党同伐异的支撑。我国中医药行业发展,更是在近100年间经历过来自行业内外的诋毁、贬低、打击与讥讽,一度陷入生死存亡的危急时刻。其中,不排除一部分热衷于攻击同行的执业者,其实初衷是出于热爱自身所在医派、坚信自己秉承的理论与积累的经验。但“在患者、学生中诋毁、贬低、打击、讥讽同行”,有违我国医疗卫生与健康工作的方针之中的“中西医并重”,临床上也必然导致病人对行业整体的不信任感的滋生与蔓延。执业者的互相尊重,和谐共赢,才是真正有利于行业的学术繁荣、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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