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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威海食药监执法案例:假中药见效快竟掺了西药

2017-01-03 13:44:02    来源:威海网·威海日报

假中药见效快,竟是西药掺着卖

——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管执法案例分析

当前,医疗条件不断改善、医疗保障不断提高,就在大家充分享受这些福利的同时,社会上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因素,比如假药屡禁不止,引发了人们的关注和思考。为此,记者采访了威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执法中发生的实际案例,为大家一一揭开暗藏在背后的真相。

案例:

假中药里检出西药成分

2015年2月27日,威海市食药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某诊所购买的“乌梢蛇佛手固体饮料”涉嫌假冒。“这位大叔给我们打电话说他怀疑买到假药,服药以后就不疼了,效果太好了。乌梢蛇佛手是中药,大家都知道中药见效慢,效果这么快,药肯定有问题。”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药品监管科科长隋志义说。随后,执法人员对该诊所进行了检查,并将药品送往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在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中标示:该产品含有醋酸泼尼松0.30mg/g、双氯芬酸钠1.32mg/g等西药成分。在送检的同时,市食药监局又向该药品生产厂家新乡博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属地——河南省封丘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了协查函。

“我们在检查中了解到,这家诊所是从网上知道这个药,该药介绍对风湿、类风湿、骨质增生等疾病有奇效,就订购了200瓶,已经卖出168瓶,每瓶20元。”隋志义介绍说。

经市食药监局鉴定:新乡博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从未加工和销售“乌梢蛇佛手固体饮料”药品,也没有国药准字的药品批准文号。依照相关规定,认定上述中“乌梢蛇佛手固体饮料”药品为假药。

法规:

依法没收假药进行处罚

威海市食药监局依据有关规定,确定该诊所构成使用经营假药行为,并依法作出以下处罚:1、没收“乌梢蛇佛手固体饮料”32瓶;2、没收违法所得3360元;3、处货值金额4000元的3倍罚款1.2万元。

本案中该诊所负责人不分真伪购进了所谓“新乡博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乌梢蛇佛手固体饮料”假药对外销售,触犯了法律。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该案例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假药的规定”。上述情形属于销售未经批准按假药论处的情况。《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上述产品未经国家食药总局批准,依法按假药论处。

生产新药或已有国家标准的药品,必须经国家食药总局批准,并取得批准文号,但是对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和中药饮片除外。上述产品加入西药成分标注虚假的食品批准文号,没有取得国家食药总局的药品批准文号。药品在审批过程中,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相关资料和样品,并经审查批准后进行临床试验,审查中将严格论证药品的治疗机理、毒副作用、不良反应等。在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及临床性试验通过规定标准后,方能获得药品批准文号并从事生产。上述这些药品不但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对使用者也是非常不安全的,因此必须按假药论处。

为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刑法》也对生产销售假药应当负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息息相关,对于其生产销售,国家均有严格的控制,必须取得相关证照资质。药品从业人员应当严格履职,一丝不苟地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从严把控进货渠道,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

大家在购买药品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否具有合法的销售手续,必须选择正规的医药经营场所购买。二、对于药品的批号、成分、主治对象进行严格的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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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中药西药中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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